圖書館權利書(Library Bill of Rights, 1996)
美國圖書館學會確認所有的圖書館都是資訊及思想的論壇, 其服務應遵守下列的原則。
1.圖書與其他資源應滿足服務社區內所有民眾的興趣、資訊、啟發之所需, 不
能因作者的種族、背景、觀點而被排除。(滿足所有人的興趣)
2.圖書館應提供當前或過去議題各種觀點的資料與資訊。不應為了個人或教義
不同, 而被禁制(禁入)或移除(淘汰)。(ex:台灣圖書館不收毛澤東選集)
3.為了滿足供資訊及啟發他人的責任, 圖書館應該挑戰檢查制度。(要拿捏)
4.圖書館應與相關人士及團體合作, 關注被剝奪自由表達及自由近用思想之
事。
5.使用圖書館的權利, 不得因種族、年齡、背景或觀點之不同而遭受到否定或
剝奪。(公平)
6.備有供民眾使用展覽空間及會議室的圖書館, 應排除使用者或團體的信仰或
關係, 在平等的基礎上提供使用的機會。
不平等 ex:本校研究小間(填指導教授、研究題目......)
平等 ex:在紐約辦閱覽證,只需證明讀者跟紐約有關係
圖書館權利宣言解說
圖書館權利宣言的條文非常清楚地敘述圖書館服務的基本原則, 不過, 應用這些原則的時候, 在特定實務上, 仍有 一些問題。圖書館的設備使用、資料選擇、使用權利,不能因種族、信仰等因素而有所限制,要人人平等,服務使用者是一切的前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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